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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扣工资的20%,还是扣压两个月工资总额的20%?

发布时间:2026-03-20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在处理被扣工资20%的问题时,一些常见的错误操作可能会影响你的维权效果,需要特别注意。1.忽视保留证据:有些劳动者在发现工资被扣除20%后,没有及时收集和保存工资条、劳动合同、扣除通知等相关证据,导致后续维权时无法充分证明用人单位的扣除行为存在问题,难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。2.盲目接受不合理扣除:部分劳动者在不清楚法律规定的情况下,对用人单位以两个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扣除20%工资的行为不提出异议,盲目接受,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也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。3.超过维权时效: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,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。如果劳动者发现工资被不当扣除后,没有在法定时效内及时通过投诉、仲裁等方式维权,可能会因超过时效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。如果你不确定自己是否存在上述错误操作,或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疑问,建议进一步向律师进行咨询,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帮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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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处理被扣工资20%是当月还是两个月总额的问题时,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,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。1.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特殊约定: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,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扣除两个月工资总额的20%,且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那么这种特殊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。此时,扣除工资的基数可能会按照双方约定执行,而非单纯的当月工资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即使有此约定,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。2.法院判决、裁定代扣的情形:根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,法院判决、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、赡养费等,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。在这种情况下,扣除的金额和方式需严格按照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执行,可能会出现跨月扣除的情况,但这并非是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以两个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扣除20%,而是依据司法文书进行的代扣行为,与一般的工资扣除情况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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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被扣工资的20%是当月还是两个月总额的问题,法律有明确限制。通常情况下,若存在合法扣发工资的情形,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1.若存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,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2.若存在代扣代缴的情形,如个人所得税、社会保险费等,是按照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缴费用进行计算扣除,通常也是以当月工资为基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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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被扣工资20%的计算基数问题,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依据。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:(一)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;(二)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;(三)法院判决、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、赡养费;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。”同时,第十六条规定:“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,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经济损失的赔偿,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。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%。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无论是代扣代缴还是因赔偿经济损失扣除工资,均是以“当月工资”为基数,且明确限制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%。因此,被扣工资的20%应是指扣当月工资的20%,而非两个月工资总额的2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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